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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时间:2026-09-1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建设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统筹和协调,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行为和基本建设程序,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下设基本建设工作组。

第五条 基本建设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后勤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为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本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建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和协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审核校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五年规划、三年分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研究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重大工程变更、重大合同纠纷等重大事项。

(四)指导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工作。

(五)研究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作组负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审计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和制度。

(二)审议应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基本建设委员会研究的基本建设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建设项目实施中的主要事项。

1.项目立项的有关事项。包括审议新建项目建设计划、投资概算,审定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等。

2.项目设计的有关事项。包括审定设计任务书,审议建筑设计方案等。

3.公开招标的有关事项。审核招标范围、工期、资格条件、技术规格、质量要求、商务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投标报价原则、结算办法、专用合同条款、特殊技术要求等招标文件内容,然后提交学校采招部门审核。审核招标控制价,审核中标候选人并确认中标人等,审核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等。

4.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包括研究处理施工及验收重要问题,审议重大工程变更,审定重要工程变更,审议合同纠纷并研究处理一般性纠纷等。

5.货物管理的有关事项。包括审定建库货物品种及申请条件、入库名单,审核品牌动态管理事项,审核重要货物品牌更换事项,审核货物档次更换事项,审定在设计、预算编制、施工招标等阶段选择的货物的品牌及档次,审定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货物等。

6.工程结算审核的有关事项。包括审议结算审核中的争议问题,审议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等。

7.建设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主要事项。

(四)制订或修订学校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

(五)督查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工作。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履行基本建设日常管理职责。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规划的编制和必要的调整须经基本建设委员会审核、学校研究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有计划性。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分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门根据基本建设分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基本建设滚动预算和年度支出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坚持先立项后实施原则,未立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立项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学校自有资金投资项目须属于学校建设项目三年分期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立项前,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使用需求,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使用需求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资金平衡进行充分论证,并将论证情况提交基本建设工作组审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校内立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安排,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100万元(含)以上至3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项目安排,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30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安排,须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校内立项后还应按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按照规定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的,应委托专业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须提交基本建设工作组审核。

按照规定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手续的,应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获得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面积,投资不得超过立项(或概算)批准的计划投资额。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建设规模或初设概算超过投资总额10%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九条 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的审批、审查、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应符合学校校园整体规划,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美观”的原则,具有前瞻性。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须经基本建设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根据工程实际确需变更的,须按学校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招标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应按照国家、重庆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采购与招标制度进行。

(一)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特殊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委托招标的形式进行邀请招标。

(二)不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但投资概算达到了管辖地规定的竞争性比选限额的,应采用委托招标形式的竞争性比选,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在管辖地或重庆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比选,或采用政府采购允许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投资概算未达到管辖地规定的竞争性比选限额,但是达到了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采用自行招标形式的竞争性比选,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校内组织进行竞争性比选,特殊项目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组研究同意后可采用自行招标的形式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采招与合同管理重要事项须经过基本建设工作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单次采购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设置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审计处负责按规定组织审核,且原则上应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单位编审,编审费用从建设项目预算中列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工程内容较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可以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审计处人员编审,但编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

鉴于工作保密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可在编审工作完成后签订。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合同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对工程计价、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作出明确约定。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好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并建立完整的合同执行台账。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根据建设项目实际确需变更合同的,须按规定报批,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八条 签证是合同执行的重要环节,必须做到“事由合规、资料真实、量价准确”。签证必须按照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管理规定办理,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同时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完清相关手续,获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在进场前须持基建管理部门签发的函件,到后勤管理部门(或校区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区域、弃渣场地及水电接口许可手续,到保卫部门(或校区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 依法应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按规定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二)真实、准确、齐全地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理的工期。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五)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规定的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禁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

(一)严格准入审查。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条款。基建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交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任命书及身份证、社保缴纳、人员资质等资料,确保人证合一。

(二)实施动态排查。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定期核查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社保缴纳情况、资金流向及施工记录。一旦发现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行为,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十三条 规范停工管理与复工程序。

(一)停工报告制度。除因危及安全或不可抗力需立即停工外,基建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停工;确需停工的,需向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和基建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且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停工期间管控。停工期间,基建管理部门和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围挡、安全防护、设备维护及材料保管等工作,并配合参建单位做好已完工程量的阶段性验收与确认。

(三)复工审批制度。申请复工时,基建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和基建管理部门提交复工申请及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和基建管理部门对现场安全、质量及人员到位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资金专项监管。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督促施工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农民工信息。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工人进行实名登记和考勤,完善工人花名册、进出场台账、工资统计及发放台账等信息。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应定期对农民工信息进行核实。

(三)支付过程监督。基建管理部门会同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基建管理部门会同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应定期核查工资发放情况。

(四)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欠薪预警机制。一旦发生欠薪风险或投诉,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立即介入处理,应结工程款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五条 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收到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后,基建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建设、代建(实施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竣工条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后勤、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项目,完善移交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工作。后勤管理部门、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做好房屋使用管理、项目质量保修联系及监管等工作,确保房屋正常投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按照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清单及时移交工程资料,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和结算审核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财务决算和资产转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应核实参建单位竣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采购与招投标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要求及时提供采购与招投标环节电子版和装订好的纸质档案资料。

审计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要求及时提供招标限价、审计等环节电子版和装订好的纸质档案资料。


第八章 审计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工作可由审计部门直接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基建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编制结算审核资料,经现场代表审核、基建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可由审计部门直接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建设项目未经结算审核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施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核的专业机构由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委托,基本建设工作组委托审计部门负责履行采购及合同签署职责,审核费用从建设项目预算中列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是建设项目的监督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切实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监督职责,对违规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重师发〔2024〕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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