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修缮项目管理等办法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预算和修缮预算的工程项目,其他经费的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一)设计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图纸之间或图纸前后矛盾错误,或者不满足强规要求的;
3.施工图设计文件因深度不够、设计内容遗漏而无法施工,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跟审单位(实施跟审项目)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完善设计的;
4.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或者市场上没有货源的,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跟审单位(实施跟审项目)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调整的;
5.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投资的;
6.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而调整建筑功能的;
7.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调整需要变更设计的。
(二)非设计变更:
1.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须增加工作内容的;
2.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延长工期的;
3.按照施工或监理合同约定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
4.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非设计变更情形。
第五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重要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重大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造价50 万元(含)以上的,以及主要使用功能、建筑主要外观、建筑质量标准等改变的工程变更。
(二)重要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造价 5万元(含)至50 万元(不含)的,局部重要使用功能、局部重要建筑外观、重要材料和设备质量标准等改变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延长工期的,按照施工或监理合同约定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工程变更。
(三)一般变更是指节约造价、不影响造价或者单项变更增加造价5 万元(不含)以下的,以及不属于重要变更和重大变更的其他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是指同一事由引发的变更,或者不同事由引发且在技术、功能、空间或施工工艺上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技术审核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跟踪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变更审批
第八条 变更提出方(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应书面提出变更申请。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先报监理单位审核,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的变更申请须附相关会议决定文件。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本部门技术、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开展变更事项的事由真实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对拟同意的变更项目拟定变更方案。设计变更应征询设计单位意见,涉及造价的变更应估算增减费用。对于重大变更,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变更不得实施。
(一)重大变更经基本建设工作组审议后提交学校基本建设委员会审批。属于“三重一大”的,经基本建设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重要变更由基本建设工作组审批。
(三)涉及造价的一般变更由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审查、批准,其他一般变更由基建管理部门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目、第3目情形的变更,且不属于“三重一大”变更的,由基建管理部门、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跟审单位(实施跟审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商审查、批准并形成变更纪要,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属于“三重一大”变更的,仍需按第十、十一条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遇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变更时,经基建管理部门、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跟审单位(实施跟审项目)、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后可立即实施,及时完善报批手续。
第三章 变更执行
第十三条 批准的工程变更,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签发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应在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设计文件及相应图纸后才能签发变更通知。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变更通知后才能签发变更指令,施工单位须在收到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价格的审定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审批手续完善且资料完备才能纳入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变更资料必须装订进入工程竣工资料,确保资料完整性且便于查阅、核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重师发〔2019〕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