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管理,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根据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修缮项目管理等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预算和修缮预算的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规定对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计日工、工期延长及其他责任事件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现场签证必须坚持“依据充分、及时办理、规范签证”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现场签证:
(一)工程量签证:
1.依据计量规则需要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内容。
2.竣工图无法反映的工程内容。
3.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部位返工且属于发包人责任的已施工工程内容。
(二)计日工签证:经发包人批准以“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内容。
(三)工期签证:依据合同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延长的工期。
(四)其他责任事件签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需要现场签证确认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现场签证管理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现场签证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七条 现场签证应依据充分。现场签证人员应严格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和计量规则规定进行审核、签认。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内容、计日工、工期延长及其他责任事件等事项须按照学校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并经审批同意,批准文件是实施相关签证的必要依据。
第八条 现场签证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事项发生后,基建管理部门应督促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做到当时发生当时签证,一事项一签证,不得事后补签。
除常规修缮项目中的零星维修部位收方签证外,基建管理部门应在签证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参与现场收方签证。零星维修部位是指预算金额5000元(不含)以下,同一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或使用功能不可分割的维修部位。
第九条 现场签证应规范。
(一)格式统一。《现场签证单》应按照学校统一的格式编制,并依次编号。
(二)内容完整。《现场签证单》应包含编号、工程名称、签证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原因等,必须附原始签证资料、现场拍摄的图片(或视频)资料、相关检测检验资料等。
(三)签署有效。《现场签证单》须经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基建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发包人审计部门跟审人员(常规修缮项目的零星维修部位签证除外)、项目总监(实施监理项目)、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代建项目)、跟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跟审项目)签名并加盖上述单位公章方为有效。计日工、工期延长及其他责任事件等签证,还需报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工期延长及其他责任事件等签证还需经学校基建工作组会议研究同意,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需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执行。
(四)及时归档。《现场签证单》应原件一式三份,分别由施工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留存归档。实施监理、代建、跟审的项目,根据监理、代建、跟审等单位管理要求增加归档资料数量。
第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设计质量把控,尽早发现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或者设计失误等问题,减少设计变更。要组织好施工前的图纸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工作,尽早更正设计失误问题,避免工程返工。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增强责任心,切实做好现场签证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下列签证行为:
1.事项及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签证;
2.按规定应审批事项而未经审批的签证;
3.违背施工合同约定的签证;
4.违背计量规则规定的签证;
5.原始资料不齐全的签证;
6.内容不完整、不具体的签证;
7.格式不规范的签证;
8.签署人员不具备主体资格或权限的签证;
9.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其他签证。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作为现场签证工作的业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现场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加强现场签证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现场签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作为现场签证的跟踪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现场签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扣罚绩效工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部门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其他预算经费的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参照执行,项目管理部门承担现场签证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师范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修订)》(重师发〔2022〕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