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缮项目管理,规范修缮工作程序,提高修缮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项目是指对学校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新建小型附属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包括公建类和住宅类。公建类是指校属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及其他生活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其他公共建(构)筑物。住宅类是指学校所有或租用的教职工居住用房。
维修项目是指原有建筑或设施出现损坏或破旧,对损坏或破旧的部位或设施进行修复的工程内容。改造项目是指因使用功能需要,对原有建筑或设施的功能或平面布局进行调整、重建的工程内容。装饰装修项目是指因使用功能需要,对原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内容。新建小型附属工程项目是指因使用功能需要,建设小型建筑或附属设施的工程内容。
第三条 修缮项目分类
(一)按修缮项目性质主要分为四类
1.常规修缮项目
常规修缮项目是指各校区每年度或定期需进行的常规性的(物业公司合同范围内除外)、不涉及建筑结构、不需要特殊专业承包资质施工的维修项目。
2.专项修缮项目
专项修缮项目是指涉及建筑结构或需要特殊专业承包资质施工的维修项目,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改造项目,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项目,以及新建小型附属工程项目。
3.紧急修缮项目
紧急修缮项目,是指对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等秩序有较大影响的必须在短时间内予以安排修缮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水、电、气等设施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或直接影响今后使用的必须立即抢修的工程项目;
(2)涉及房屋建筑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工程项目;
(3)因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4)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急需修缮的工程项目。
4.不可预见项目
不可预见项目是指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学校临时决定需要实施的修缮项目。
(二)按经费渠道主要分为两类
1.学校修缮预算项目
学校修缮预算项目是指使用学校年度修缮预算的修缮项目。
2.其他经费项目
其他经费项目是指使用学校年度修缮预算以外的其他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的修缮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修缮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修缮预算项目执行中的重要事宜。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需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履行学校修缮预算项目的日常管理职责,审计部门履行跟踪审计职责,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修缮项目应先立项后实施,应坚持计划性、保障性、节约性原则。
(一)学校修缮预算项目立项
学校修缮预算项目主要包含常规修缮项目、专项修缮项目和不可预见项目,实行总项目立项报批,实施中的具体项目不再单独进行立项报批。
1.预算编制
常规修缮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在每年“一上”预算上报时,根据本年度常规修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计划和预算。
专项修缮项目。基建管理部门会同后勤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学校专项修缮项目三年滚动库,在每年“一上”预算上报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从库中选择项目编制年度专项修缮项目计划和预算。凡是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不可预见项目。学校预留部分修缮经费,用于学校临时决定需要实施的改造项目。
2.预算审批
(1)学校修缮预算项目“一上”预算上报学校财务部门前,基建管理部门须报基本建设工作组、基本建设委员会研究通过。
(2)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需求论证,做好项目预算安排答辩准备,答辩通过后由财务部门统一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立项。
3.学校修缮预算总项目立项须报市教委审批、区发改委备案。
(二)其他经费项目立项
其他经费项目校内立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投资估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项。投资估算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业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立项。投资估算10万元(含)以上,还须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投资估算20万元(含)以上,还须报校长审批同意。投资估算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立项。投资估算300万元(含)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立项。
第八条 修缮项目应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和民生事项。
第九条 学校修缮预算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编制立项报告、 办理审批手续,其他经费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编制立项报告、办理审批手续。凡占用土地、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改变房屋分隔的修缮项目,立项报告须经资产管理部门会签同意。凡改变房屋原有消防设计的修缮项目,立项报告须经消防管理部门会签同意。凡涉及网络信息的修缮项目,立项报告须经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会签同意。凡涉及水电气的修缮项目,立项报告需经后勤管理部门会签同意。凡涉及房屋结构和建筑外观的修缮项目,立项报告须经基建管理部门会签同意。
第十条 投资估算5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常规修缮除外)立项前,应组成论证工作组对项目的必要性、修缮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充分论证,并填报《重庆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立项论证表》,作为项目立项依据。
论证工作组成员一般由项目需求单位、经费主管部门、基建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不可预见项目经过基建工作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按“三重一大”规定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研究的项目,还应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修缮预算的紧急修缮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应应急处置,事后报分管校领导确认立项。其他经费的紧急修缮项目由经费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应应急处置,事后报分管校领导确认立项。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修缮项目必须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的工程及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与招标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的相关规定进行。
(一)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特殊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委托招标的形式进行邀请招标。
(二)不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但单次采购预算达到了管辖地规定的竞争性比选限额的,应采用委托招标形式的竞争性比选,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在管辖地或重庆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比选,或采用政府采购允许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单次采购预算未达到管辖地规定的竞争性比选限额,但是达到了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采用自行招标形式的竞争性比选,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校内组织进行竞争性比选,特殊项目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组研究同意后可采用自行招标的形式进行邀请招标。
(四)单次采购预算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基建管理部门(或项目需求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根据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采招与合同管理重要事项须经过基本建设工作组审核。
第十六条 单次采购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设置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由基建管理部门(或项目需求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审计处负责按规定组织审核,且原则上应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单位编审,编审费用从建设项目预算中列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工程内容较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可以由基建管理部门(或项目需求单位)、审计处人员编审,但编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鉴于工作保密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可在编审工作完成后签订。
第十八条 投资概算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修缮项目,在发布招标文件前,由基建管理部门(或项目需求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提供经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修缮预算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管理,其他经费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负责施工管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其他经费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可协助项目需求单位进行施工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 修缮项目应坚持依图施工。学校修缮预算项目和其他经费项目,应在立项后、施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实无法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应急抢修的维修部位,基建管理部门可编制书面修缮方案替代施工图设计,修缮方案应包含修缮范围、内容及作法、质量要求等。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委托专业单位完成。
学校修缮预算项目的设计文件(含修缮方案)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其他经费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需求单位负责审定,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其他经费项目的设计文件应报送基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核。
设计文件(含修缮方案)应严格执行合规、适用、节约、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不得违反建筑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超使用标准。
审定的设计文件(含修缮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学校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常规修缮项目报修流程:
1.公共建筑类。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物业公司报修,其中学校出租建筑须先经学校相应租赁管理部门审核(租户自行修建的项目均由租户自行维修)。物业公司接件后应立即进行勘察,属于物业维修项目由物业单位负责维修,属于施工单位保修的项目由物业公司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属于物业维修和施工单位保修的项目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后勤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核职能,尽量避免将物业合同范围内的维修内容交由学校实施。
2.住宅类。由住户报修,其中住户自行装修部位、安装项目等私有部分由住户自行维修,房屋公共部分及学校装修部位、安装项目等公有部分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第二十二条 常规修缮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子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研究决定后实施。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子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预算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及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子项目,经业务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子项目经基本建设工作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前须持施工管理部门签发的开工令,到后勤管理部门(或校区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区域、弃渣场地及水电接口许可手续,到保卫部门(或校区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委派甲方代表实施现场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性部位进行检查验收,签认检查记录,留存影像资料。 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进场材料或设备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且事先经过样品确认, 并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需抽样送检的,应送检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 重要项目可委托监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施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施工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甲方代表进行初验。
(三)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提交复验报告。
(四)甲方代表组织验收小组成员进行竣工验收,填写《重庆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
学校修缮预算项目中常规及紧急修缮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基建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住户)代表等组成。
学校修缮预算项目中专项修缮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基建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涉及功能调整、占用土地或新增资产的项目)、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涉及信息技术的项目)、保卫部门(涉及消防、交通的项目)、使用单位等组成。
其他经费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组织验收,属于分散采购的由项目分散采购小组成员组成验收小组,属于竞争性比选或公开招标的由项目需求单位、经费主管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涉及功能调整、占用土地或新增资产的项目)、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涉及信息技术的项目)、保卫部门(涉及消防、交通的项目)等组成验收小组。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并及时移交竣工资料。修缮项目应绘制完整规范的竣工图纸,竣工图纸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含修缮方案)、工程变更文件汇制。竣工资料由甲方代表和施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核签。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后勤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等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并及时归档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第六章 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管理部门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价须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办法》审核确定。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修缮项目未经结算审核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修缮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工作可由学校审计部门直接实施或委托专业单位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修缮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监督职责,对违规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师范大学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19〕39号)、《重庆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重师发〔2019〕128号)同时废止。